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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释放经营者和员工的活力

11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力度,提高授予数量占比和权益授予价值,实际收益不再设限;支持尚未盈利的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降低权益授予时业绩考核门槛。与此同时,国资委还加大对中央企业授权放权,明确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系列利好新政打开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空间,预计后续相关动作将密集落地,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释放经营者和员工的活力,是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的一道必答题。近年来,国资监管部门和央企在这方面探索不断,其中包括从总体上构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框架体系。统计显示,目前共有45家央企控股的95户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约占央企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3%。实施股权激励一年以上的企业营收年均增长率达16.7%。

“但总体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通知》,加大激励尺度,拓宽授权放权,是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进一步的规范,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表示,《通知》提高了授予总量的灵活性,还显著增加了对单个员工的激励力度,打开了激励空间,有利于国有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性。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定了针对性的政策,允许将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干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但同时,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时,应适当延长股票解锁期限。同时,尚未盈利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在股票授予价格、权益生效比例等方面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希望以此能够更好地将核心骨干人才的利益与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绑定,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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